臺北關表示,115年1月至5月期間,經該關事後稽核查獲之異常案件計22件,預估補稅金額計新臺幣7,087萬4,813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新臺幣5,845萬1,895元,其主要態樣為進口人漏未將其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致須補繳稅款。該關後續將輔導被稽核進口人於貨物通關時,即應依權利金比值計算權利金後,一併申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正確申報完稅價格及營業稅稅基,以確保國家稅收。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稅。進口人因取得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若未於貨物通關時一併申報計稅,經海關事後稽核查獲者,進口人除須負擔事後補稅相關作業之行政成本外,另基於風險管理,海關將視進口人之違規態樣,按廠商等級、完稅價格及補稅額度進行注檢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