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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6-05-07 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一定免課地價稅 李先生的土地已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多年,需地機關遲未徵收,詢問為何還要繳納地價稅?是否可以解除編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經該局沙鹿分局查明該筆土地雖被劃設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實際上已作為停車場使用,不符前揭法令規定,仍應依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沙鹿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4條前段規定:「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因此,李先生的土地如遭人占用可提供土地使用人的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對其使用人課稅;另外用地機關是否徵收及解編,稅務局表示已函請權責機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明,經該局表示會將李先生的土地優先評估列入徵收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