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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6-08-07 開口契約的印花稅應如何計算? 民眾汪先生表示,他想向政府機關承包工程,看到政府機關的招標文件有所謂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的開口契約,因此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此類契約有關印花稅的規定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開口合約,泛指已經簽約並訂定大原則,但只要其中一方有異議仍可變更內容的彈性合約,特別適用於期限較長、或合約期間變化多的情況。此種合約雖在政府採購法中無明文規定,但一般政府機關所發包的開口合約,均係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案,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而契約價金之給付,則以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主要是為應付天災造成的損害,或於處理各類小額修繕工程或突發、緊急、天然意外事故等修繕工程時,用以節省繁複的行政程序,達到快速修繕的目的。 該處進一步指出,此類工程合約性質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及所規定之承攬契據,按同法第8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但由於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不具可確定性,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先預計契約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用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金額。 此外該處並強調,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按照該法第23條規定,印花稅繳納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籲請訂立開口契約之相關納稅人,務須注意於契約完成後有無補足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因不諳法規而於事後遭稅捐機關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