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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6-09-21 一樓營業、樓上自用的透天厝,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發現有民眾以為自有的透天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樓以上仍做住家使用,其地價稅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事實上稅法規定並非如此,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周小姐所有4層樓的透天厝,其坐落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則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全部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第2、3、4樓做住家使用,則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即100平方公尺的四分之三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