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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8-05-08 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跨境電商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例如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或銷售無形商品),如有使用我國的基礎網路設施,就與我國具備「經濟關聯性」,其報酬就屬於我國來源收入。 該分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者,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憑單申報。 該分局提醒,近年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頻繁,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扣繳義務人儘速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