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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4-02-26 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増值税,其農用證明書應注意事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在6個月內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除了必須在6個月內核發外,尚須注意下列細節:(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持分須與土地登記謄本登記之持分相等,如前已移轉部分持分土地,再次移轉剩餘持分土地時,應重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不可沿用前次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二)土地分割登記後,子地號移轉時,不可檢附土地分割前地號(母地號)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須重新申請分割登記後子地號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不可檢附僅註記「本證明書僅供申請補辦或興建農舍建築執照使用」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總之,申報移轉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記載之面積、持分、所有權人及用途,須與申報移轉土地時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資料相符,始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