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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8-10-03 私人與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課稅方式大不同 新營區陳小姐詢問,最近參加社區舉辦的中秋聯歡晚會摸彩抽中現金30,000元,同時購買的台灣彩券中秋加碼活動也中了獎金1,000,000元,請問所得稅的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抽獎活動,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應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參加社區舉辦中秋聯歡晚會其中獎人若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如中獎金額超過20,010元,給獎單位要先按給付金額扣取10%稅款,並開立扣(免)繳憑單,中獎人需將獎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額扣繳20%。 至於台灣彩券中獎獎金,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亦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而申請退還該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