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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消息  2019-08-23 包租業開立之租金收據免納印花稅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核釋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設立之包租業者,承租個人住宅轉租自然人居住使用,非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符合相關規定者,包租業者收取租金開立給轉租房客的「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包租業者的經營形態,主要是向個人(房東)承租住宅再轉租給自然人(房客)使用,其收取租金時依租金金額開立收據給房客,收取轉租房客的租金收入扣除支付承租房東的租金後,多餘的數額則為服務費收入,須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包租業者開立之租金收據性質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之「銀錢收據」,但因包租業僅為轉租媒介,其提供服務已就服務費開發票,開立給房客之收據係屬代替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不屬於課稅範圍,故該收據無須繳納印花稅。